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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民黨再出招:銀行應即解凍黨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6 00:20:49


國民黨發布書面新聞稿,認為行政法院已裁定停止黨產凍結的行政處分,不論黨產會抗告與否,黨產都應立即解凍。(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1月6日電(記者 倪鴻祥)中國國民黨5日晚間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4日發佈“105年度停字第103號案件准予停止執行”發佈書面新聞稿指出,不論“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否抗告,該停止執行之裁定均有效力。亦即黨產會對永豐銀行及對台灣銀行的禁止處分均已解凍。國民黨基於對法院判決之尊重,自將於收受法院裁定後,依照停止執行之裁定意旨辦理,期待黨產會、永豐銀及台灣銀均依法辦理,以維法治。

  國民黨4日晚間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進行研議,認為依裁定理由,不論黨產會是否提抗告,銀行都應解凍黨產帳戶,5日再針對法律研議,晚間發佈書面新聞稿,以下是全文內容: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1月4日發佈105年度停字第103號案件准予停止執行事新聞稿

  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1月4日發佈105年度停字第103號案件新聞稿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9月20日台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函及105年9月20日台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處分,准予停止執行事,本黨將依照停止執行裁定意旨辦理,以維權益。 

  1.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9月20日台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4號禁止本黨提領永豐銀行帳戶存款,又105年9月20日台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225號函,命台灣銀行於執票人提示台灣銀行本行支票時應禁止兌現,並命台灣銀行應向法院為清償提存。前述二處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准予停止執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准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據此,不論黨產會是否抗告,該停止執行之裁定均有效力,亦即,黨產會對永豐銀行及對台灣銀行之禁止處分,均已解凍。本黨基於對法院判決之尊重,自將於收受法院裁定後,依照停止執行之裁定意旨辦理,並期待黨產會、永豐銀行及台灣銀行均依法辦理,以維法治。

  2.另關於台北市勞動局前於105年10月6日命本黨於同年月18日前給付勞工九月份薪資,否則即對本黨處以罰鍰乙事,因本黨以正式函文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說明,係因前述永豐銀行帳戶遭凍結且台灣銀行本行支票亦遭黨產會禁止兌現,故無法即時給付勞工薪資,並非有刻意拖延之意圖,對此,台北市勞動局暫未開立罰鍰處分,後因本黨已借得現金給付勞工本年度九月份及十月份薪資,並於105年10月28日付薪,故台北市勞動局即無進一步處分。。

  3.為支應本黨勞工九月份及十月份之薪資,本黨黨主席費盡心力方以個人名義向第三者借款,為求員工之溫飽,再借予本黨以支付前述員工薪資,該等借款均屬消費借貸契約,並非本黨受贈或政治獻金,本黨依法均應予清償,併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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