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富權:北京對蔡當局對外事務實行堅壁清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13 09:13:55


 
  王佩玲說得不錯,台灣當局確實是與尼日利亞沒有“邦交”關係。但台灣當局卻籍著與尼日利亞簽署“設處備忘錄”,在其首都設立“代表機構”時,其稱謂偷龍轉鳳地使用了“中華民國”的字符,抵觸一個中國原則。現在經過中國政府的交涉 尼方要求該“代表機構”摘掉帶有“中華民國”字符的牌子,正是撥亂反正,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正確做法,沒有什麼可以值得“譴責”的。

  在過去“兩蔣”時期,蔣氏父子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因而在對外事務領域,實行“漢賊不兩立”政策,凡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都不會向其派出“代表機構”;而且每逢有“邦交國”與北京建交時,都立即從該國“撤館”。李登輝上台後,改採“務實外交”政策,向“非邦交國”派出“代表機構”。並制定了《“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其第一條規定,“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該“組織規程”第四條又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第十條則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而據台灣“國家政策研究中心”授權出版、衛民所著的《“中華民國”的雙邊外交》一書所示,台灣當局除了在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之外,台灣在無“邦交”的國家或地區,設立以經貿或文化為名稱的代表處或辦事處,擔任“駐外代表機構”,總計在五十個國家設立了七十六個機構〔按:指該書出版的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時的情況)。在派駐這些國家的“代表機構”中,除了其中十一個國家內所設的十二個駐所是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之外,其他大多冠以“遠東” 、“自由中國”、“台北”等名稱,至於機構形式則是“商務處”、“貿易中心”、“經濟文化代表處”……等。此外,也有以人名為機構名稱的,如“孫中山中心”。而在“忌諱”比較大的國家或地區,甚至更稱作“貿易公司”或“旅行社”。例如台灣駐澳洲的代表機構“駐墨爾本遠東貿易公司”、駐香港的機構“中華旅行社”等。一般說來,在亞洲、美洲地區的“外交機構”多稱作“遠東商務處”或“遠東貿易中心”。至於歐洲地區,則由於當地受傳統國際法影響較深,台灣駐當地“外交機構”的名稱,就顯得相當“隱晦”。例如在瑞士、盧森堡的代表處稱作“孫逸仙中心”、“孫中山中心”,在英國、愛爾蘭的代表處稱“自由中國中心”,在法國的代表處稱“法華經濟貿易觀光促進會”,在奧地利的代表處稱“中國文化研究所”。不過,後期台灣派駐在無“邦交”國家和地區的“外交”機構名稱有逐漸趨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情形,例如原來駐印尼的“駐雅加達中華商會”、駐菲律賓的“太平洋經濟文化中心”、駐德國的“遠東新聞社”,名稱都已改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而新設立的“外交部”駐外機構,也多採用與此類似的名稱,例如設於澳門的“駐澳門台北貿易旅遊辦事處”,設於匈牙利的“台北貿易辦事處”……等皆是。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