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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時:香港曾蔭權坐牢 台灣可能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2 10:52:13


 

  從當年台灣援引香港廉政公署法制,訂定及實施幾項陽光法案的背景來看,台灣社會對廉政肅貪的期待,絕對不僅止於檢肅行收賄之類的貪贓枉法惡行,而是要遏止公務員假藉其他名目、機會,私底下搞利益輸送。 

  所以,當年在討論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範疇時,就引發很大的爭議。有一派主張,公務人員於擔任公職期間,或之後某段時間增加的財產,有義務說明其來源,如不說明,或無法說明及證明來源合法,即視同來源不合法,即屬犯罪。另有一派持反對意見,認為無法證明合法來源,即屬不法,過於嚴苛,不適合入法。 

  經過爭論後,《刑法》第6條之1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但這個法條訂得有口無牙,肅貪功能非常有限 。在香港,公務員不說明,或者無法證明財產來源為合法,就視同貪污,可以判刑入監。台灣的版本則加設了一個必須公務員有犯其他罪的前提,檢察官才能追究財產來源不明罪責。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不犯其他罪,財產再怎麼不明或增多,誰也拿公務員沒辦法。 

  至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這兩項陽光法案,一來沒規定刑罰,只是屬處以罰金的行政罰;二來我們主管這兩項法律的“監察院”、“法務部”,多是處於被動接受舉發,絕少主動查察各地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行為,致台灣各地的公職人員視這兩項法律於無物,各種利益輸送行為普遍存在,包括曾蔭權被指控的那些。 

  看曾蔭權鋃鐺入獄,想台灣官商千絲萬縷的私人關係、民意代表公然為利益團體圍事、關說司法、民選官員用公共財施惠己方派系的現況,我們如果真要掃除貪腐、改革官場弊政,需要公民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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