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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歌手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18 15:27:05


 

  有觀點認為,湖南衛視侵犯了布多夫金的廣播權,在線視頻播放平台侵犯了布多夫金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只有播放維塔斯演唱的《歌劇2》,才能認定為侵犯其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如果上述節目在播放過程中均未表明原創作者維塔斯身份,還應認定侵犯了維塔斯的署名權,因為《歌劇2》的署名權不可能由維塔斯轉讓給布多夫金。儘管在上述節目中對於《歌劇2》的翻唱構成侵權,但是湖南衛視對於翻唱《歌劇2》所形成的視聽作品是否仍然享有著作權?即非法演繹作品是否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演繹作品亦具獨創性

  我國法律未對演繹作品進行明確定義,也未將演繹作品作為一種單獨的作品類型予以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1條規定,“演繹作品”指的是根據一部或多部已有作品創作完成的作品,如譯文、樂曲改寫、改編成戲劇、小說、電影、錄音作品、藝術複製品、節本、縮寫本,或一次“改寫”、“改變”、“改編”的任何其他形式,包含有編輯、修訂、注釋、詳解或其他修改的作品“作為整體”構成原創性作品的,該作品為演繹作品。因此,演繹作品可以稱為再創作作品或派生作品,是指對已有作品進行再創作而產生的作品,創作方式主要包括改編、翻譯、注釋和整理等。

  非法演繹作品是相對於演繹作品而言的,是指未經原作著作權人許可或雖經許可但超越許可範圍對原作進行再創作形成的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排除合理使用。

  演繹作品獨創性要求更高

  無論是演繹作品還是非法演繹作品,其和原作品相比較均應具有獨創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認為演繹作品必須具有創造性勞動或新的表達,即必須具有獨創性。

  關於非法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標準,應該和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標準是一致的,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微弱的創造性”和“最低限度”標準,但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我國對於原創作品採取較低的獨創性標準,對於演繹作品的獨創性標準應高於此標準,即應該要求演繹作品未使用原作品的獨創成分並和原作品構成實質性區別。

  (作者單位:德衡律師集團)

  延伸閱讀

  非法演繹作品保護的觀點交鋒

  世界各國對於非法演繹作品是否受法律保護,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演繹作品不應受法律保護,即“任何人在訴訟中有所主張時,行為人自身如有不當行為,則其亦無權主張他人行為之不當”,以美國為主要代表。

  另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演繹作品應該受法律保護,即侵權的歸侵權,創作的歸創作,侵權人對演繹作品付出了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也應享有著作權,以瑞士為主要代表。

  我國對於非法演繹作品是否受法律保護未有明確規定,一直存有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有判決認為非法演繹作品應該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非法演繹作品本身具有獨創性,消費市場區別於原創作品且未為我國法律所明確不予保護,因此,應當對非法演繹作品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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