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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年齡降至八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09 13:35:51


 
  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可實現與其出生後自然人個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有效銜接,尤其環境污染、醫療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顯現需要很長時間。比如胎兒在發育期間受環境污染影響的,出生後可提起索賠。

  “小大人”門檻從十歲降至八歲

  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通則的“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於人的認知和心智水平而實施民事行為的現實可能性。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隨之而來的則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為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因此,有必要調低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賦予其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購買簡單、小額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盡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齡標準的調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同時,法律對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監護人及社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個9歲大的孩子如果在學校受傷,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民法總則實施後,法院審理案件時就會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低的規定,適用與此前不同的舉證規則。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年齡標準有所調整,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標準並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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