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農藥監管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嚴把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的重要關口。它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完善了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對原材料採購、產品質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
條例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應當從合法的渠道採購農藥,建立購銷台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一旦發現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農藥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要及時召回。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