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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佃:粵港澳大灣區需解決法律衝突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7-07-11 00:29:22


 
  張淑佃表示,面對粵港澳法律衝突,三地缺乏解決法律衝突的最高層的協調機構與路徑。

  從行政管理層面看,兩地雖同屬中央人民政府,但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的外交和防務,特區政府享有行政管理權,自行處理特區的行政事務。

  從立法層面,特區享有立法權,特區立法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可將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實務以及中央與特區關系條款的法律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雖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但有關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解釋權授予特區法院院。

  從司法層面看,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三地缺乏共同的上級司法機構。從法律實施層面,除了國防和外交以及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缺乏在這區實施的路徑。

  “這意味著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社納入中央的頂層設計,但如何跨越法律制度衝突進行跨區域規劃的協調仍然需要探索。”張淑佃說。 

  張淑佃認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經濟合作與法律合作應該是相伴相隨,同時推進的。良好順暢的法律合作,有助於化解潛在的法律衝突,為經濟合作的推進掃清制度障礙。相反,法律合作的止步不前,甚至是衝突隔閡都將阻礙經濟合作的深化,提高經濟合作的成本。

  “因此,尤其是在存在天然法律衝突的粵港澳三地之間,更應努力推進經濟合作和法律合作的齊頭并進和良性互動的。無論是面對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可能出現的商事糾紛解決,還是服務於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都有必要合作建設國際法律服務和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張淑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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