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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願生侵犯丈夫生育權?專家怎麼說
http://www.CRNTT.com   2017-09-26 11:44:39


  中評社北京9月26日電/女子黃某和男子戴某婚後因為經濟糾紛,導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將胎兒引產,導致丈夫戴某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最終法院判決,不采納戴某的賠償要求。妻子不願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對此問題,今年的司法考試也出現了相關題目。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近日在中國普法網公布,此前備受關注的涉民生考題有了正式解答。

  男性究竟有沒有生育權?女性單方面決定生育是否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這個備受社會關注的話題出現在今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中,依據試題給出的案情顯示:乙女與甲男婚後多年未生育,後甲男發現乙女因不願生育曾數次擅自中止妊娠,為此甲男多次毆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甲男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提起反訴,請求乙女賠償其精神損害。

  這是一道多選題,依據中國普法網公布的參考答案顯示,該題正確選項為“法院應支持乙女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甲男的賠償請求”,可見,乙女並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權,也沒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嚴。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當由其本人來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進一步明確了雖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權,但卻是以女方自願為前提的。

  廣東尚之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律師霍永基進一步解釋說,考題中,甲男對乙女實施家暴致其住院,根據婚姻法規定,乙女在提出離婚訴求時有權要求甲男賠償。至於乙女是否侵犯了甲男的人格尊嚴?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試題中,女方終止妊娠,並不構成對男方的人格尊嚴的侵害。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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