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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妥適解決在大陸台灣居民參政議政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7-10-10 14:41:05


 
  與此同時,全國各地的省級人大,省級政協,也是在明年初換屆。在省級人大,因為其本身就是“省級”,因而不設“台灣省代表團”,但必然會有台籍居民當選為代表。而省級政協就更是“堂而皇之”,有省級台盟及省級台聯作為其參加單位。不過,其成員大多是“台二代”以至是“台三代”。

  文章說,在大陸投資、工作、求學的台灣居民,是否也可以參選並當選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或被邀請出任地方各級政協的委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奪剝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同樣內容條文的規定,凡是中國公民,不管其戶籍在何處,即使是已移居外國,只要他們年滿十八周歲,又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祖國大陸各地的基層人大(縣、市屬區及鄉級人大)進行代表選舉期間,正巧在當地工作、就讀、居留,甚至是旅遊、探親,即使是沒有當地戶籍,也可透過選民登記的方式,成為選民,行使作為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權參加當地的人大代表選舉,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倘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民意支持度,更可按《人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由十名或以上選民連署提名,成為候選人參選。正在大陸地區投資設廠或工作的台商或台幹,也不例外。

  為了明確上述規定內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前任秘書長何椿霖領銜擔任編委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的《選舉法律問答》一書特地指出,“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和其他中國公民同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回內地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也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九條亦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而在具體安排方面,參與全國及地方政協的“台灣同胞”,是以“台盟”和“台灣同胞聯誼會”作為參加單位,他們都是內地居民,而不包含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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