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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時代 消費維權痛點怎樣消除
http://www.CRNTT.com   2017-12-07 12:13:52


 
  幾乎與酷騎單車同時“出事”的,還有小藍單車。

  也是從9月開始,小藍單車傳出運營困難的消息。部分消費者向公司提出退還押金的要求,但按共享單車公司的“規矩”退錢十分困難。11月15日,小藍單車傳出遣散員工的消息,多家媒體以及供應商、用戶紛紛趕到其位於北京市望京地區的總部,卻發現已人去樓空,其App上的退款通道也從“退款中”變成了“未交押金”。小藍單車CEO李剛則發出公開信,稱小藍單車將由拜客出行全權代理未來的運營。但公開信對於供應商欠款和用戶押金問題只字未提。另據媒體報道,拜客科技稱,即便雙方合作,也只負責線下車輛運營和維護,關於押金退款等其他費用類問題,需要聯繫原品牌公司。

  在12月6日舉行的“2017中國消費·維權高峰論壇”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宇說,這兩天,中消協收到1000多個關於共享單車的投訴。

  “共享”還存在哪些消費問題

  據常宇介紹,2016年,我國共享經濟實現市場交易額達到3.45萬億元。

  然而,共享經濟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就包括損害消費者權益,而共享單車押金難退只是冰山一角。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部門發布10月份消費者投訴分析,其中,共享汽車消費投訴成為熱點問題。根據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分析,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拖延或拒絕退還租車押金;商家贈送的優惠券無法使用;汽車行駛中遇故障、交通事故、交通違法,後續理賠時責任與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由於租車軟件故障導致多扣費、或引導錯誤的停車位置;客服電話無人接聽等。

  除了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目前“當紅”的共享產品還有共享住宿、共享知識,不過也是問題不斷。

  就共享住宿而言,有消費者投訴稱,有的房東為了招攬租客,會把房屋最好的一面展現和放到互聯網平台上,甚至弄虛作假,房屋的實際情況與照片完全不符。有的消費者則反映押金難退。

  就共享知識來說,最突出的就是知識產權問題,剽竊、侵權多發。

  對一直存在爭議的共享雨傘、共享籃球,衛生消毒隱患等問題也是消費者的痛點。

  在共享經濟時代,消費者還有一大擔心,就是個人信息洩露。

  12月5日,中消協在約談共享單車企業時,除了談到押金問題,還明確要求共享單車企業主動採取技術性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對於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在12月6日舉行的“2017中國消費·維權高峰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作了進一步分析: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服務業會分離出體驗業,也就是個性化的服務業。在這個過程中,問題和機遇一樣多。下一步更重要的問題就是個人隱私和個性化消費之間會存在矛盾,個性化需要更透明的信息,但是更透明的信息又可能帶來對隱私的披露問題。所以從長遠發展來看,未來十年這個矛盾會慢慢突出。

  對於這麼多問題,消費者向共享經濟平台投訴維權卻並不容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任興洲在上述論壇上發言時說,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暢通消費者的維權渠道。現在的投訴非常多,但很多平台都在推卸責任。

  北京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分析其中兩個原因:平台急劇擴張,而技術設備、管理制度、人員熟練程度等跟不上,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不健全、不完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效果也參差不齊;部分企業平台的條款存在不公平問題,多引入對企業有利的條款。

  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怎樣保護

  在共享經濟發展過程中,各項產品、服務給消費者權益帶來的問題不少。那麼,對於這種新興經濟形態,如何在促進其發展的基礎上進行審慎監管,又怎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參加論壇的專家及消保人士認為,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在共治,其中需要完善立法、精准監管,也需要企業自律,還需要消費者理性消費。

  完善立法,是參加論壇的專家及消保人士重點關注的話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談到共享單車押金難退問題時,專門提到完善立法的重要性。

  據朱巍介紹,對於押金問題,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但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處罰辦法中有規定。處罰辦法對於不退還押金的罰則包括罰款、停業整頓。但是有一個問題,真正還不起押金的企業實際都瀕臨破產,已經破產了怎麼罰款、已經停業又何談停業整頓。“如果沒有法律先行,像現在的押金危機絕對不是最後一起,以後還會有”。

  同樣以共享單車問題為例,楊曉軍在論壇上表示,現在亟須出台有針對性的法規政策。共享是“互聯網+”時代的特征,但最後還是要落到實體經濟上,還是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使用的。比如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產品,但最終落地是一個交通工具,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把“互聯網+”與自行車結合起來,需要有針對性的法規和政策。

  共享經濟時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除了完善立法,也離不開監管。

  “立法也要具有前瞻性,作為互聯網經濟的一種,共享經濟發展很快,如果立法沒有前瞻性,會給監管帶來很大困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監司副司長韋犁在論壇上發言說,“互聯網的盈利模式與傳統的盈利模式完全不一樣,這也給監管帶來巨大的困難,我們不能用傳統的思維監管互聯網市場。”

  韋犁認為,互聯網是個年輕的行業,從事互聯網的人都是20多歲左右的年輕人。所以,監管一定要有更加開放的思維,在監管過程中一定要適應互聯網的模式和變化。

  同樣作為監管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李艶明認為,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她認為,應建立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責任制。企業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進一步強化經營者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投訴。互聯網平台是共享經濟發展的先決條件,要充分發揮平台總部的作用,強化對各分公司的管理,切實做好相關消費糾紛的處理工作,促進消費糾紛的源頭解決。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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