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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人大對一地兩檢決定具有法理基礎
http://www.CRNTT.com   2017-12-30 10:15:49


 
   
  第二,有意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沒有說明或欠缺法理基礎。

  特區政府表示,然而,《決定》本身和張曉明主任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決定》獲通過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亦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進一步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第三,“一地兩檢”涉及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有意見質疑此安排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

  特區政府指出,雖然《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但《說明》及李飛主任已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兩個主要原因︰
   
  其一,《基本法》第18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簡言之,《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與《基本法》第18條所規範的情況截然不同。在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其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亦有採用,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再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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