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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銀行業這些市場亂象將重點整治
http://www.CRNTT.com   2018-01-14 14:38:28


 

  3.從業資質方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監管部門核准任職資格而履職;風險總監、合規總監、內審及財務負責人等需要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而履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或影響正常履職的,未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等。

  二、違反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信貸政策。違規將表內外資金直接或間接、借道或繞道投向股票市場、“兩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特別是失去清償能力的“僵屍企業”;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放大政府性債務;違規為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且整改無望的落後企業提供授信或融資;違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資本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融資,導致資金滯留或閑置;不盡職審查和管理,導致用於支持棚戶區改造、精准扶貧、鄉村振興戰略等民生領域的貸款被侵占或挪用;人為調整企業標準形態,規避小微企業貸款指標等。

  5.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支付土地購置費用提供各類表內外融資,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以充當籌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為各類機構發放首付貸等行為提供便利;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用於購房等。

  三、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

  6.違規開展同業業務。同業治理改革不到位;違規突破監管比例規定或期限控制開展同業業務;違規通過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機構合作,隱匿資金來源和底層資產,未按照“穿透式”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風險管理並足額計提資本及撥備,或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同業投資違規多層嵌套,存在隱匿最終投向、突破投資範圍與杠杆限制、期限錯配等情形;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或違規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兜底承諾等;違規通過同業業務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風險管理職責,不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等。

  7.違規開展理財業務。理財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未設置風險隔離;理財產品間未實現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違規開展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利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或擔保;違規通過發放自營貸款承接存在償還風險的理財投資業務;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對接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融資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超過監管規定;理財資金通過信托產品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但未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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