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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看守所兩民警給嫌犯遞手機詐騙
http://www.CRNTT.com   2018-01-21 10:39:53


  中評社北京1月21日電/河南省盧氏縣看守所兩名民警多次給在押人員傳遞手機等違禁品,而該在押人員利用傳遞的手機,以可幫同室在押人員呂某脫罪為由,詐騙呂某的妻子黃某24.54萬元,用於個人在看守所揮霍。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年12月21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盧氏縣看守所兩涉案民警於建軍、呂殿龍犯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個月。

  看守所民警給嫌犯遞手機,嫌犯詐騙24.54萬

  2017年5月,“盧氏縣看守所嫌犯過著皇帝般奢侈生活”被網絡曝光,相關文章描述稱:一名黃姓女子投訴河南盧氏縣看守所由於管教幹部涉嫌嚴重玩忽職守,使在押嫌犯李某關押期間可以使用多部手機、吸食高檔香煙等,奢侈生活令人瞠目,“黃女士還稱不僅如此,自己竟然被看守所里的在押犯人李某,電話搖控指揮詐騙了她三十多萬元。”

  該文章稱,實施詐騙的李某在盧氏縣看守所內“擁有五部手機、八個手機號碼,可以自由拔打電話,他的情人常住在盧氏縣看守所對面的酒店,負責聯絡外圍事情和為他做飯,做好飯菜送到看守所或管教幹部拿過去供其食用。”

  三門峽中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在網絡曝光之前,涉案民警於建軍、呂殿龍已被查,兩人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7年3月22日被靈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一審認定: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於建軍、呂殿龍在擔任三門峽市盧氏縣看守所管教幹警期間,分別多次利用職權給在押人員李某傳遞手機、手機卡、香煙、食物等違禁品。李某利用傳遞的手機,以可以幫同室在押人員呂某脫罪為由,詐騙呂某的妻子黃某245400元,用於個人在看守所揮霍。“後多家媒體發文報道盧氏看守所監管腐敗、內外勾結,監管人員生活奢侈,使用手機對外詐騙,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呂殿龍親屬通過盧氏縣公安局向被害人黃某退還2萬元,黃某對被告人呂殿龍表示諒解。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2017年11月6日,靈寶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於建軍有期徒刑2年,呂殿龍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宣判後,於建軍、呂殿龍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網絡文章雖有誇大,但客觀反映看守所管理混亂

  三門峽中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

  呂殿龍上訴稱:一審判決定性錯誤,經其手傳遞給李某的兩部手機系衛某夾帶在飯菜中,而其未作認真檢查導致其獲取,並不是其將手機傳遞給李某,應為玩忽職守罪,不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三門峽中院查明,相關證人證言及指認、辨認筆錄等均證實呂殿龍不僅給李某傳遞香煙和飯菜,還傳遞手機,該事實與李某使用手機時間、來源和手機的特征及呂殿龍本人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證。

  於建軍上訴稱:受害人黃某被騙其本人存在重大過錯,應酌情考慮對其從輕處罰;於的辯護人辯稱於建軍家屬在案發後主動退賠5000元,應予從輕處罰。三門峽中院認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義務、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黃某本身的過錯問題與於建軍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破壞看守所正常監管秩序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能因此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雖然於建軍家屬主動退賠受害人黃某5000元,但該案系被告人於建軍、呂殿龍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破壞正常監管秩序,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退賠受害人5000元的事實不足以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於建軍上訴稱:媒體不正當的宣傳不能作為對其處罰的依據,一審將該虛假宣傳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是錯誤的。三門峽中院認為,雖然黃某在網絡媒體上發文章,有誇大事實的成份,但也客觀反映了案發時盧氏縣看守所管理混亂,於建軍違反法定職責權限,濫用職權,破壞看守所正常監管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的公信力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審根據其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予以定罪處罰,量刑並無不當。

  2017年12月21日,三門峽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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