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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頻頻介入熱點案事件 如何把握度?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16:46:15


  中評社北京9月5日電/9月1日,輿論聚焦下的江蘇昆山“反殺”案嫌疑人於海明被公安機關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做法也引起廣泛關注。

  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事件、“長生疫苗”事件、攜程親子園虐童案……檢察機關為什麼提前介入這些產生極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效果如何?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人士。專家認為,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雖然取得了矚目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該如何把握上。引導偵查並非替代偵查,檢察機關參與度過深、過寬,可能面臨干擾公安機關正常偵查作業的爭議;而參與度過淺、過窄,又可能淪為紙上談兵,達不到真正引導偵查的目的和效果。

  引導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

  在江蘇昆山“反殺”案的通報中,昆山警方提到“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萬毅告訴記者,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偵查環節應公安機關的商請或認為有必要時,主動派員介入,對公安機關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截至目前並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草案中一度對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作出授權性規定,但最終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删除了這一規定。

  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多年司法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或多或少制定了關於提前介入工作機制的一些規範性文件,江蘇、山西、四川、廣東等地也有一些經驗性做法。

  萬毅介紹說,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同步監督機制,採取派駐專門檢察官的方式,對公安機關“八類案件”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提前介入,實施監督和引導。根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簽訂的聯席會議文件,公安機關接到關於“八類案件”的報案,須第一時間通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專門的派駐檢察官將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取證活動進行全程引導和監督。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則採用“偵、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在“捕、訴職能合一”的背景下,結合南山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較多的特點,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檢察對偵查的引導甚至主導,具體工作方式是在公安派出所設置派駐檢察室,由檢察官對派出所的偵查活動進行引導,參與重大案件的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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