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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賬號被公開買賣
http://www.CRNTT.com   2019-02-15 09:45:24


 

  買賣微信號行為為何日益泛濫?張力分析認為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不法分子可以通過微信賬號刷公眾號閱讀流量、邀請好友賺紅包、發布低俗色情等違法違規內容,以及開設網上賭場等謀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用戶抱著“微信號放著也是放著,不如賺錢”的僥幸心理,以及對出售賬號所引發法律風險的意識淡薄。

  “微信號買賣讓電信詐騙可溯源性變成空中樓閣。”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進一步解釋,“微信號私下交易,讓網絡實名制被架空。詐騙分子使用他人的賬號實施違法行為,即便被發現,也會因為假的身份信息而更方便逃脫。”

  “比如傳銷的鏈條,A發展了下線B之後,便會購買微信號給B使用,方便B來發展更多的下線。”朱巍表示,微信號買賣給詐騙分子提供了便利條件,也是微信號產業鏈發展壯大的原因之一。

  違規違德又違法

  《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約定,微信賬號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同時,初始註冊人不得通過贈予、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

  “用戶擅自將賬號出租給他人,不僅違反平台使用協議,甚至會構成犯罪。”張力說,現實中,租用者在租用微信號時,往往會承諾不會用於非法目的,而出租者即便想到他人可能會用於非法目的,也會簡單地認為與自己沒有什麼關係,這種僥幸心理往往會引發一系列未知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微信賬號是通過電話號碼進行綁定的,微信號在實名認證之後,微信號就間接地和身份證信息進行了關聯。”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廣智表示,售賣微信號有可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7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8年3月5日,河南省內鄉縣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2017年3月至12月,江西籍的王明(化名)通過網絡向他人非法購買大量已註冊使用的他人微信號,並通過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方式,向李某等人銷售微信賬號和密碼,非法獲利1萬元左右。最終,王明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沒收非法所得1萬元。

  “對於租用、購買微信號後從事違法行為,如開設微信賭博、詐騙等的購買者,其所購買的微信號屬於實施賭博、詐騙行為的‘工具’,該購買行為屬於為實施違法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張力說,應當根據其實施相關違法犯罪的具體事實及情節,依法以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詐騙罪等追究其法律責任。

  “而對於向違法犯罪行為人售賣微信號的售賣者,如果他們在售賣時即知曉對方購買微信號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則應當將他們視為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共同實施者或者共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孫廣智補充說。

  黃某、林某、詹某開設賭場罪就是典型一例。黃某、林某、詹某利用購買的微信號組建微信群,用於開設賭場。在微信群中,群員以發紅包、搶紅包方式參與賭博,黃某、林某、詹某從中抽頭漁利合計2.4萬餘元。2018年8月,黃某、林某、詹某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嚴查嚴管嚴懲治

  雖然《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強調微信號不得贈予、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但在實際操作中,微信也很難對這類交易行為完全禁止。記者咨詢微信客服如何防止或者禁止這一類“站街號”的騷擾,其表示目前尚未有禁止所有“好友添加”的方式,用戶可以選擇取消陌生人通過微信號、手機號等方式添加好友。

  避免微信號買賣亂象出現,孫廣智建議,微信平台加強禁止轉讓微信號以及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處理情況的宣傳,以此告誡微信用戶禁止實施此類行為。“對於在相關電商平台、微信群聊、QQ等平台中進行微信號買賣的行為,相關平台要加大查處力度,並鼓勵其他用戶及時舉報,針對舉報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避免亂象出現,首要的是從嚴執法。對買號賣號的人都要進行嚴厲處罰。”朱巍建議建立黑名單,限制買賣微信號的人使用微信。“同時,平台加強審核,遇到此類事情盡快採取措施。”

  “微信平台應當加強監管,運用技術手段及時防控此種現象。從嚴規定賬號註冊的條件和程序,從源頭上杜絕‘一證(身份證)多號(微信號)’現象的出現。”張力認為執法機關應當加大力度整治和查處違法違規購買微信賬號的現象,對於違法購買微信賬號的購買者既要懲罰,也要加強教育,引導其不再從事此類違法行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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