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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奇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調查結果
http://www.CRNTT.com   2019-02-23 10:19:37


 

  同時,調查顯示,該案在審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最高法院對該案第一次二審期間,陝西省政府曾於2008年5月4日發出函件,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試圖給最高法院正常審判活動施加影響。二是最高法院審判管理不規範,存在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問題。三是王林清違規接受當事人吃請,幫助打探案情,其行為違反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

  聯合調查組同時認定,最高法院關於“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二審判決及再審結論實體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3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見剛與王永安合夥關係成立,王永安構成侵權,應給付王見剛3710餘萬元。王永安上訴後,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於2014年5月決定提起再審,由最高法院審監庭組成合議庭審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經充分討論研究,決定維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審判決。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山西省高院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二審對該案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是在經營利潤的認定與計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審判決均以利潤加本金的方法計算王永安應返還的利潤,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此外,一、二審判決均參照該案中合資各方簽訂的《股金確認及分配方案》認定雙方合作期間的經營利潤,依據不充分。

  聯合調查組對王林清視頻反映的最高法院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干預辦案”問題進行了核查。閆長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當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鄉閆長林幫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閆長林通過民一庭有關領導聯繫王林清,王林清帶著案卷到閆長林辦公室介紹相關情況,閆長林請托王林清關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確告訴閆長林說,王永安沒理,沒法作出有利於王永安的判決。王林清多次表示,閆長林過問案件未影響自己對此案的辦理。鑒於閆長林的行為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紀檢監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審查調查。

  聯合調查組指出,該案二審判決後,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請提起再審,最高法院啟動再審的程序完備,並無不當;隨後,最高法院審委會決定維持原判,但案件歷時3年多未作出再審判決,違反了有關審判紀律規定。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擊報復”問題

  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監察局(以下簡稱監察局)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經調查不屬實。

  關於王林清在視頻中稱“因講課受到處理”的問題,經聯合調查組調查,王林清違紀問題是監察局在對其他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調查過程中帶出來的,起初並不是直接針對王林清進行調查;後查明王林清存在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行為,最高法院依規依紀對其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是恰當的。具體事實是:

  2014年3月,監察局對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屬單位在舉辦培訓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發現該單位部門負責人陳某某違規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兩人口頭約定合作舉辦培訓班,陳某某涉嫌侵吞辦班利潤。2014年5月30日,監察局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監察局與最高法院機關參與培訓班授課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談話了解情況,與王林清兩次談話時,王林清承認參與授課,但否認與陳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經濟往來。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達江蘇沭陽入住智慧大廈(並非視頻中講的“6月17日”和“沭陽賓館”),準備次日上午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培訓班授課。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陳某某先後交代王林清參與合作辦班牟利問題,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為。考慮到監察局和東城區檢察院與陳某某談話將在當晚結束,為防止陳某某與王林清再次串供,監察局派2名工作人員趕赴江蘇沭陽。當晚9時左右,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沭陽縣人民法院負責同志將王林清從智慧大廈接到沭陽縣人民法院辦公樓。出於安全考慮,沭陽縣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廈院內備勤,法警自始至終未與王林清有過直接接觸。當時,江蘇省高院承辦培訓班的多名工作人員在現場,均證明沒有對王林清採取強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監察局工作人員將王林清帶回北京過程中,沭陽縣法院安排2名法警著便裝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對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監察局、東城區檢察院先後與王林清談話,王林清承認有關事實。談話結束後,約晚7時左右,監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監察局調查認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與郭某某、陳某某合作舉辦培訓班4期,盈利共計30餘萬元,王林清個人分得11.3萬餘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監察局決定給予王林清記過處分。2015年4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最高法院機關紀委決定給予王林清黨內警告處分。王林清在當時的檢討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願意和我一起辦班,甚至分給我三分之一的利潤,一方面是出於他自身經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慮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為他們培訓班的牌子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感謝組織給了我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我將深刻銘記從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訓,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後果,並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進行談話核實時,王林清承認在視頻中反映的“打擊報復”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表示“我現在知道了,監察局實際上是要調查陳某某的,不是衝著我來的”。

  同時,聯合調查組通過調取有關案卷、會議記錄、有關參與辦案人員工作筆記,證實閆長林未參與王林清違紀案的調查工作;參與辦案人員在與聯合調查組調查人員談話中均證明,閆長林未向他們打聽過王違紀案情況。

  關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不推薦其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是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聯合調查組調查認定不存在這一事實。實際情況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據中央組織部統一部署,在對幹部檔案進行全面審核中,發現王林清檔案中有16處塗改出生日期(均將其出生日期從1972年7月改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給予王林清誡勉的組織處理。王林清承認上述錯誤,表示接受和服從組織處理。2016年10月31日,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就王林清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徵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見。因王林清正在誡勉影響期內,根據有關規定,最高法院政治部決定不推薦王林清參評。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談話核實時,王林清承認“這次評選把我拿下來,也是事出有因,並不是給我過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參評第二屆“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徵求意見,監察局回復“同意推薦其參評”的意見。後王林清獲得“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表明監察局並未對王林清參評榮譽稱號設置障礙。

  對於網絡熱議的王林清未進入最高法院“員額法官”序列問題,經聯合調查組調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後開展了兩次員額法官遴選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領導曾做過其思想工作,動員其報名,但王林清均未報名。聯合調查組與王林清談話核實時,王林清表示“因為當時我對組織上取消我參加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評選有些成見,所以沒有報名”。

  聯合調查組於今年1月8日成立後,本著對黨中央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依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在1個多月時間裡,聯合調查組對包括王林清、趙發琦等在內的相關人員逐一談話,調取相關案卷,開展外圍調查核實,共進行談話210餘人次,調閱相關案卷上百本,查詢了大量相關信息;圍繞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對相關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論證;對監控錄像設備和運維數據等資料進行了認真核查,對有關筆錄等案件材料依法進行了鑒定;認真接聽舉報電話,接收舉報材料,接談舉報人,為最終查清事實、得出正確結論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撐。

  聯合調查組表示,對調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對於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聯合調查組也責成有關責任單位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同時,聯合調查組建議,最高法院對超過法定審理時限、承辦人拖延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認真整改,進一步加強司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建設,完善院長、庭長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院長、庭長依法行使職權的邊界和責任,確保司法責任制落實到位,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 人民日報 》( 2019年02月23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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