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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制度規則明確結果可期
http://www.CRNTT.com   2019-03-06 09:31:18


  中評社北京3月6日電/3月1日,科創板相關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正式發布,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動的部分涉及紅籌企業上市標準的進一步明確、再次申請上市的時間進一步縮短、證監會與交易所的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壓實、減持等相關配套措施進一步優化等方面內容。

  證券時報發表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文章認為,相關修改變動體現了科創板改革力圖做到規則明確、結果可期。具體點評如下:

  第一,進一步降低上市成本,優化上市條件。科創板試點註冊制重點需要解決科創企業“上市難、上市貴”的問題。一是進一步明確上市標準,修改徵求意見稿中一些較為模糊的表述。如删除了第五套市值指標中的“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一項;紅籌企業上市標準被進一步明確,“符合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如果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可以申請在科創板上市”。二是進一步降低企業上市的時間成本,提高企業發行上市決策的靈活性。縮短髮行人上市申請失敗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時間(從1年縮短至6個月),將註冊決定有效期從6個月增加至1年,企業發行上市決策將更為靈活,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上市成本。

  第二,進一步明確“誰來審”,理順證監會與交易所之間的職責分配。註冊制下“誰來審”的問題集中體現在會、所關係上。目前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證監會與上交所之間的職責分配體現了上交所審核、證監會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但註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還有“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提出反饋意見”的表述,這可能造成證監會與上交所的職責重叠,增加企業上市的行政成本。正式發布的註冊管理辦法將該表述修改為“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明確了科創板試點註冊制,交易所是審核主體。同時在註冊管理辦法中將徵求意見稿中證監會對違反辦法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細化為“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明確了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證監會是監督管理主體。

  第三,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確保註冊制改革的市場化取向。一是對取消提交保薦底稿制度等建議未予采納。提交保薦底稿這一規定儘管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保薦人的工作量,但卻有助於倒逼保薦人發現、推薦優質、規範的企業,落實中介機構的責任,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上市公司質量。二是強化了券商參與跟投的程度。對保薦機構子公司(或相關子公司)跟投的表述從徵求意見稿中的“可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變為“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

  第四,進一步優化減持等相關配套措施。一是優化減持相關措施。減少了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核心技術人員股份鎖定期(由3年縮短為1年),同時保證了特定股東可通過非公開和配售方式轉讓IPO之前的股份。二是優化戰略投資者相關措施。明確了戰略投資者可以在承諾持有期內向證券公司出借獲配股票。

  第五,對降低投資者門檻、推行T+0交易機制的建議未予采納,主要體現監管方防風險的考量。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市場出現了降低投資者門檻,將交易機制改至T+0等建議,但從正式規則看,以上制度仍然維持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保留50萬資產投資者門檻,無論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還是培育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股市生態而言都是大有益處的。保留T+1體現了監管層防風險的考量。

  第六,相關修改變動體現了科創板改革力圖做到規則明確、結果可期。科創板改革直面中國資本市場對創新型企業包容性不足、發行和交易過程中非市場化干預較多等弊病,具有鮮明的市場化取向和問題導向。但只要有行政干預存在,監管當局就很難擺脫“管定價”、“控節奏”與“分蛋糕”的窘境。這次的相關修改變動體現了從審核制向註冊制轉變中,監管層對於明確規則的重視。只有更透明更確定的規則,市場才會反饋更樂觀更可期的結果。科創板肩負著服務國家科技創新戰略並試點註冊制的雙重目標,推進科創板改革需平衡好市場和政府的關係,本次科創板制度的正式發布,體現了政府對規則的尊重,對市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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