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通州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滕文學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有風險,需謹慎行使解除權。公司制度合法的前提是:公司制度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公司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員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均存在瑕疵,無法作為用人單位處分勞動者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因此,被告公司輸了官司,須支付相應賠償。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