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範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