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反映的每個問題,都要通過查閱檔案、調取資料、談話走訪、實地了解等多種方式開展深入細致的排查。”第五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舉例說,為了解問題反映中一條關於公款購買私車的線索,相關工作人員跑了5個地方核查,確保證據確鑿。
各紀檢監察室上報核查結果後,浙江省紀委監委還通過集體會商的形式,逐件嚴格審核把關。對兩名省管幹部不予澄清的決定,就是在這個過程中作出的。
浙江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會商時大家了解到其中有兩名幹部雖然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但其中1人經查曾收受他人所送海鮮水產品,另1人則因其他問題被進行過誡勉談話,會商的結果是決定不予公開澄清。
即便決定予以澄清,在具體操作中也不是採用“非黑即白”的方式。“我們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嚴把握,可以澄清幾個問題就澄清幾個。”相關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告訴記者。
浙江省紀委監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先期對某領導幹部相關問題舉報進行核查後了解到,舉報反映的3個問題中,關於反映其干預辦理某案件的問題可以完全認定為不實舉報。最終,在該單位召開的澄清通報會上,省紀委監委只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澄清。
追究:堅決打擊誣告陷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集中行動中,浙江省紀委監委一方面著力為幹部澄清問題,另一方面注重深挖徹查不實信訪背後可能存在的惡意舉報、誣告陷害行為,狠刹歪風邪氣。
在前期核查中,該省紀委監委相關紀檢監察室發現,一件關於某高校負責人的問題線索雖是實名舉報,但舉報人反映該負責人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純屬主觀臆想和個人猜測,毫無事實依據。該省紀委監委協調舉報人所在高校黨委對舉報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
今年1月,浙江省紀委監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暫行辦法》,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認定、調查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暫行辦法》規定,經調查確屬誣告陷害的,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還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和公職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優評先、考核考評、社會誠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我們希望通過這一系列舉措的同步推進,樹立扶正祛邪、激濁揚清的鮮明導向,積極培育崇善向上、擔當作為的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浙江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說。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