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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
http://www.CRNTT.com   2019-04-22 13:24:52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 任期考核是對實行任期制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一屆任期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結合換屆考察或者任期屆滿當年年度考核進行。

  任期考核應當突出對完成屆期目標或者任期目標情況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任期考核一般應當按照總結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了解核實、實績分析、形成考核結果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任期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七章 考核結果確定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確定應當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全面、歷史、辯證地分析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增長速度與質量效益、顯績與潛績、發展成果與成本代價等情況,注重了解人民群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感受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得票得分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情況應當相互補充印證,堅持考人與考事相結合,注重吸收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績效管理、工作督查、相關部門業務考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願不願做事、能不能幹事作為識別幹部、評判優劣的重要標準,增強考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當全面準確反映考核對象情況,以考核報告、評語、鑒定等形式確定結果的,應當明確具體肯定成績和優點,指出問題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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