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任前事項報告
第十七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一)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離任前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次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或者一定時期內頻繁調整幹部的;
(三)因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暫時超職數配備幹部的;
(四)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五)破格、越級提拔幹部的;
(六)領導幹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七)領導幹部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八)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在完成脫貧任務前黨政正職職級晉升或者崗位變動的,以及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黨政正職任職不滿3年進行調整的;
(九)領導幹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影響期滿擬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
(十)各類高層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人員、本人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含外籍專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崗位任職的;
(十一)幹部達到任職或者退休年齡界限,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
(十二)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接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核研究,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經答覆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同意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