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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破冰 市場主體退出改革提速
http://www.CRNTT.com   2019-07-18 15:40:03


 

  “《方案》的出台將加快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完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陽光表示,《方案》構建統一適用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現了公平競爭的理念,也必然會推動優勝劣汰市場退出機制的完善,進而彌補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退出制度欠規範的短板。此外,《方案》的實施,將有效推動各類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市場主體和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啟動退出程序,“騰籠換鳥”,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配置,以切實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自然人破產制度是《方案》的一個重要突破。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方案》還提出,完善以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為代表的特殊主體和特定領域的退出制度。其中,在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方面,《方案》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此外,還將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在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方面,《方案》提出推動國有“僵屍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屍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繫“僵屍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屍企業”不願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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