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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寧溺死腦癱女童案”一審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19-08-10 11:16:24


 
  法官說法:犯罪行為手段殘忍 不屬於情節較輕情形

  宣判結束後,本案主審法官徐鬆鬆回答了本案中受到關注的問題。

  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被害女童的父親楊某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祖父楊某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璇璇的能力,在璇璇出生後,楊某響等雖帶璇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璇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某響除給付1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某鬆長期在外打工,對璇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被害女童的祖母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璇璇,楊某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某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某鬆幫助照顧璇璇時,楊某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璇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系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璇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璇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徐鬆鬆表示,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骨肉,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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