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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
http://www.CRNTT.com   2019-11-27 12:23:22


 
  三、準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

  (一)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有利於調動集體和農民積極性,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長久堅持,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要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推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和發展。

  (二)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於基礎性地位,要長久保障和實現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同時,要根據時代發展需要,不斷強化對土地承包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不斷賦予其更加完善的權能。

  (三)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農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戶承包地要保持穩定,發包方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鼓勵承包農戶增加投入,保護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農民自願前提下結合農田基本建設,組織開展互換並地,發展連片種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流轉農戶承包地進行農田整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四、穩妥推進“長久不變”實施

  (一)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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