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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承包關係並非限制土地流轉
http://www.CRNTT.com   2019-12-10 08:10:10


  中評社北京12月10日電/日前,中央公布文件,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2014年,中央出台文件,提出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對此,有人疑惑,承包權和經營權究竟哪個重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與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兩者是否矛盾。

  經濟日報發表記者喬金亮評論文章表示,無論是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或是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都是在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大形勢下說的,兩者沒有矛盾,統一於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當前,尤其要正確理解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政策內涵。所謂長久不變,既可以進一步穩定農戶承包權,能夠放心地流轉土地,也能讓新型經營主體有穩定的預期,能夠放心地流入土地。承包權的長久不變是為了適時適度放活經營權,這有利於增加農民土地收入,有利於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文章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點就在於把握好變與不變的關係,處理好穩定與放活的關係。一方面,堅持以穩定為基礎,從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限15年,到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30年,再到再延長30年,始終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賦予農民充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積極探索放活的有效路徑,實行承包地“三權分置”,放活土地經營權,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正是這種穩中求變、以活促穩的改革舉措,使得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煥發持久活力。

  截至2018年底,中國承包地流轉面積達5.39億畝,占全國承包地總面積的35%。隨著法律明確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性質後,土地流轉可以獲得租金,經營權抵押可以獲得貸款,土地徵收征用可以獲得補償,土地增值可以獲得溢價,在城郊接合部、城中村表現得更為明顯。

  文章指出,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並非土地私有化。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戶的承包權由集體發包而來,新型主體的經營權由農戶流轉而來。以此次文件出台為標誌,政策將逐步界定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權利邊界,明晰集體與農戶、農戶與農戶、普通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承包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在此基礎上,形成層次分明、功能完善、平等保護的格局。

  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並非限制土地流轉。穩定是為了更好地放活,放活是為了長久的穩定。只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了,才能確保“三權分置”穩步實施;放活土地經營權,承包關係保持長久穩定,農戶的承包權和相應收益才能更好實現,土地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強迫農民流轉土地,也不能阻礙農民流轉土地。

  縱觀中外,農村土地制度始終要處理好國家、農民與土地的關係。對一個有近14億人口的農業大國來說尤其如此。改革開放以來,黨堅持維護農民權益,立足國情農情,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近年來,又出台了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和穩定承包權的文件。這既防止了土地兼並帶來的各類社會問題,又優化了土地資源配置,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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