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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只是小修,不大可能發生顛覆性變化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08:57:35


 
  設立反壟斷執法派出機構的積極意義之一在於人員編制的增加。由派出機構的專門人員負責反壟斷執法,也有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及人員集中優勢資源和工作精力,提升辦案效率和質量。

  全社會還需要對《反壟斷法》的修改動向拭目以待

  從目前的修改階段和徵求意見稿的條文文本來看,此次《反壟斷法》是“小修”而不是“大修”,並且還將經歷多個程序,期間可能會發生許多變化。

  根據目前的徵求意見稿,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這三大國際通行的反壟斷法支柱性制度,在法律條文結構中沒有變,推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成熟的反行政性壟斷制度沒有變,《反壟斷法》的重要原則和概念也沒有變。徵求意見稿中的互聯網競爭分析要素,並沒有排除傳統競爭分析方法的適用,新要素的加入不僅沒有改變傳統的競爭分析思路,還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專業分析要求。總體來看,本次修法屬於小範圍和小程度的修改完善,並且不大可能會發生顛覆性的變化。

  目前修改《反壟斷法》在市場監管總局取得了進展,但在國務院提請人大審議之前,還需要經歷司法部的協調和統籌規劃。提交到全國人大之後,通常還需要再經過三次審議才能通過。《反壟斷法》在立法之初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7年通過經過了13年。不同領域專家的觀點碰撞、利益的平衡,都會影響條文的具體內容。

  全社會還需要對《反壟斷法》修改拭目以待。《反壟斷法》的立法者、實施者、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也要繼續建言獻策,為《反壟斷法》的科學修訂提供支撐。

  來源:中國網  作者:黃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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