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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東方衛視台籍記者 民眾黨問也禁台藝人?
http://www.CRNTT.com   2020-04-17 14:51:56


民眾黨團。(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4月17日電/針對陸委會表明具有台灣戶籍的東方衛視駐白宮記者張經義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處以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發布新聞稿提出質疑指出,東方衛視並未明列陸委會公告中,而且曾經於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竟不違法,還可以擔任“中央部會”首長?上海東方衛視還有台灣藝人擔任帶狀節目的評審、主持人,陸委會應清楚說明以何標準認定其屬於黨政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以清楚釐清參加該電視台眾多工作人員是否違法的疑慮,並維護台灣民眾之工作權益。

  陸委會今天上午發布新聞稿重申,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均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台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法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東方衛視記者開罰一事,民眾黨團回應聲明如下:
 
  經過查證,陸委會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罰,然東方衛視並未明列陸委會之公告中。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台灣地區人民、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陸委會則依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公告禁止機構,東方衛視是否屬於事項中直屬機構,陸委會應先有會商程序並公告,而非放棄主管機關之權責,在尚未提出事實依據會商公告,就逕行宣稱開罰,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公告禁止”之法律精神。
 
  “中央政府”應公開說明,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受罰,但曾經於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竟不違法,還可以擔任“中央部會”首長?
 
  上海東方衛視還有台灣藝人擔任帶狀節目的評審、主持人,如“中國達人秀”、“金星秀”、“中國夢之聲”等,陸委會應清楚說明跟那些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以何標準認定其屬於黨政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以清楚釐清參加該電視台眾多工作人員是否違法的疑慮,並維護眾多國人之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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