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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如何認定數額
http://www.CRNTT.com   2020-04-23 09:46:53


 

  另一種情況是,被調查人實際收受的物品價值遠遠小於其意圖收受的價值。比如,乙知道甲喜歡宋代某畫家的作品,便買了一幅近代仿品送給甲,甲以為是真跡予以收下(若知道是贋品則不屑收受),並以為該畫價值50萬元左右。後經鑒定,該畫為仿品,價值1萬元左右。一種觀點認為,畫實際價值1萬元,沒有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甲不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甲的主觀故意是收受價值50萬元的畫,因行賄人購買的是仿品,導致甲實際收受價值1萬元的畫,應認定甲受賄50萬元未遂。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只看畫的實際價值是否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也不應只關注甲意圖收受的價值,而應該將甲受賄情節納入考量,在收受物品實際價值未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時,只有情節嚴重的,才以受賄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贊同最後一種觀點,其一,這種觀點符合受賄犯罪“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模式,其二也兼顧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總之,實踐中的情況千差萬別,並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可套用,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其中,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對案件定性起到很大作用,且往往以“沒意識到實際價值”“以為是假的”等理由提出抗辯,調查人員在分析把握時,不能一概聽信,而要結合被調查人的教育背景、有無相關專業知識、平時興趣愛好、收受財物後的處理方式、其他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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