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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政治團體走入墳墓統派團體也“陪葬”
http://www.CRNTT.com   2020-04-29 09:23:40


婦聯會。(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前(二十七)日,台“內政部”根據《政黨法》的相關規定,公佈對四十二個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分別轉型為政黨或人民團體的“政治團體”的“廢止立案”,並向這些“政治團體”發出同樣內容的文書。由此,這四十二個以“政治團體”為定位向“內政部”登記的“準政黨”,隨著《政黨法》規定以政黨取代“政治團體”的政治定位,因而在《人民團體法》剔除“政治團體”的團體類別,“政治團體”走入墳墓之後,也為“政治團體”作“陪葬”。

  台灣地區的政黨發展歷史,以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佈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可以自由組黨為界線,分為兩大階段。在此之前,因為實行“戒嚴體制”而實施“黨禁”,因而全台灣地區只有三個“合法”政黨,那就是於一九四九年敗退台灣的中國國民黨,及跟隨其渡台的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一群在台北市圓山飯店商議協調推出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的“黨外”人士,決定成立“民主進步黨”。雖然此時“戒嚴”尚未解除,成立新黨本屬非法。但是,由於蔣經國對此採取寬容和默許的態度,自始至終也沒有下令予以取締,發起人也沒有受到懲罰。因此,事實上,從民進黨成立的這一天開始,台灣就算放開了“黨禁”。不過,在形式上和法律上放開“黨禁”,是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布解除“戒嚴”和實施經修訂的《人民團體法》之後。

  一九八九年一月《人民團體法(修正案)》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人民團體分為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等三大類,政黨被歸類到“政治團體”,亦即政黨的行為受《人民團體法》的約束和管理,並對新政黨的設立由原來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而且規定只要有三十個人以上連署,十五個人以上參加會議,有章程、董事會、監事會,向“內政部”備案,就可以成立政治團體和政黨。這就使得大小政黨如同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一個小小的台灣地區,竟然有三百六十多個政黨登記在案。而且其名字更是五花八門,有以動物入名的,如鳳凰黨、龍黨、虎黨;或是以一字入名的,如綠黨、樹黨、正黨、豪黨、圓黨與白黨;還有台灣番薯黨、金門高粱黨、台灣股票黨,聾國黨、大道昊天聯、天宙和平統一家庭黨……等。

  本來,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雖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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