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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嫌無牌經營 警方上門搜證
http://www.CRNTT.com   2020-06-17 12:46:59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公司服務的業務,除特定情況外,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沒有牌照情況下經營公司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據了解,過往曾有人透過本港“公司秘書”服務成立離岸公司,牽涉洗黑錢不法活動,當局為堵塞漏洞,2018年修改法例,相關公司需申請牌照方可經營,執法部門會調查各項金錢交流,以了解當中有否涉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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