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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選管會須對“確認書”作出修訂
http://www.CRNTT.com   2020-07-08 00:19:36


  中評社北京7月7日電/網評:選管會須對“確認書”作出修訂

  來源:大公網  作者:徐若曦

  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舉行的第一場選舉。香港國安法第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現行選舉法例,所有參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項聲明,表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否則其提名無效。毫無疑問,提名表格中聲明的內容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但選管會在提名表格之外增設的確認書存在約束力不強、剛性不足問題,選管會能否把參選人簽署文件確認的規定落到實處,的確令人擔心。

  豈能故步自封不思進取

  選管會2016年立法會選舉初次引入確認書安排,目的是確保所有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確認書本身法理兼備,實施幾年來在DQ“港獨”“自決”參選人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確認書並沒有充分體現出其應有的嚴肅性,成為“缺牙老虎”。

  首先,選管會堅持簽署確認書屬於“非強制性要求”,允許參選人自願選擇簽或不簽,導致確認書對反對派參選人形成的震懾力不大。2016年的選舉,很多拒簽確認書的反對派參選人都獲得了參選資格,6名被DQ的“港獨”“自決”參選人中,只有一半簽了確認書;去年的區議會選舉,包括黃之鋒在內的絕大多數“港獨”“自決”參選人出於策略考慮簽了確認書,而以公民黨為代表的一些反對派參選人堅持拒簽,最後只有黃之鋒一個人被DQ。

  其次,反對派出於政治需要,極力阻撓選管會落實確認書安排,選管會懾於反對派壓力,一直處於被動應對的弱勢和守勢。2016年選舉時反對派步步緊迫,先是指責選管會未進行公眾諮詢、程序不完備,繼而對確認書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又提出多次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去年區選時,選管會接受反對派批評,按程序進行了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反對派又發起“一人一電郵”活動強烈反對,諮詢期間收到創歷史新高的18萬份書面意見書。

  當然,最關鍵的問題,還是選管會故步自封,不思進取,貽誤了改進確認書安排、增強其剛性的有利時機。其實,幾年來法院就有關確認書的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共頒下三次判詞,都支持選管會有權發出確認書,肯定選舉主任在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參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使確認書在社會上的接受度逐漸增強。去年區選後反對派反對確認書的聲音也有所減少,這些都為選管會檢視和完善確認書制度提供了空間、創造了條件。遺憾的是,選管會並未主動作為、有所作為,上月公布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仍然維持由參選人自願簽署確認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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