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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京: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需建立長效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20-07-10 08:19:55


 
  需求側扶貧可補貼商品或補貼貨幣,但重點應補貼貨幣

  文章稱,扶貧應重點從供給側幫助貧困人口發展生產,同時也可從需求側補貼消費。於是就引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從需求側補貼貧困人口到底應該怎樣補?是補貼商品還是補貼貨幣?對此問題社會上一直存在爭議。應從市場結構的角度對如何選擇補貼方式作分析。

  以往的政府補貼可謂名目繁多:如住房補貼、家電補貼、農機補貼、化肥補貼、農藥補貼、燃油補貼等。政府發放補貼的初衷是要照顧低收入者,可有些補貼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比如,前些年政府為了照顧農村貧困戶買家電,財政拿出錢補貼家電下鄉,可大多貧困戶急需的並不是家電,結果只能望“補”興嘆。

  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是政府的補貼方式不對。假若政府不補貼商品,而是補貼貨幣讓貧困戶自主購買商品,貧困戶則可直接受益。驟然聽似乎在理,可後來在調研中發現,即便政府補貼貨幣,貧困戶也未必是真正的受益者。

  有一次赴河南豫東農村調研,當地農民告訴我,他們對政府發放農藥補貼很是感激,可他們並沒得到實惠。怎麼回事?一位鄉幹部解釋說:殺蟲劑原先是50元一瓶,可政府給了農民貨幣補貼後,殺蟲劑馬上漲價;而且政府補多少,價格就漲多少。如此一來,真正受益的並不是農民,而是生產廠家或銷售商。

  由此可見,無論補貼商品還是補貼貨幣,貧困人口都有可能不是受益者。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精准扶貧,可上面這個難題怎麼解決?解決此難題應從分析市場結構入手,並根據市場結構來選擇補貼方式。我們知道,市場結構可分為買方市場與賣方市場;而補貼方式也有兩種:即商品補貼與貨幣補貼。如果我們將兩類市場與兩類補貼相互搭配,便有以下四種組合。

  組合一:買方市場與補貼商品。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商品供過於求,價格有下降壓力。若政府此時補貼商品,受益者無疑是生產企業,而且還會加劇生產過剩。照理,企業生產過剩本來應該壓產,可若政府去購買企業的過剩商品,價格信號被扭曲,企業就有可能不會調結構。

  組合二:賣方市場與補貼商品。若市場上商品供不應求,供給短缺會推動價格上漲。此時政府若補貼商品,受益者仍然是生產企業。即便政府限制補貼商品的價格,可由於商品供不應求,貧困人口也不一定能買到,而且還容易產生各種尋租行為。

  組合三:買方市場與補貼貨幣。在此情況下,政府給貧困戶補貼貨幣,受益者一定是貧困人口。道理很簡單,由於市場上商品過剩,商品供過於求會令價格下跌;而由於政府補貼的是貨幣,貧困人口購買什麼商品自己有選擇權,這樣,生產企業與銷售商皆不可能擠占政府給貧困人口的補貼。

  組合四:賣方市場與補貼貨幣。很多人以為,只要政府不補貼商品而補貼貨幣,貧困人口就一定可以受益。實則不然。在賣方市場,由於商品供不應求,價格會上漲;若政府此時補貼貨幣,需求會進一步拉升價格,商家便可通過漲價將補貼吸盡。前面提到的農藥補貼就是例證。

  不難看出,以上四種組合中,只有第三種組合可取,其他組合皆不盡如人意。不過相比較而言,補貼貨幣要好過補貼商品。所以政府開展扶貧,原則上不應補貼商品而應補貼貨幣,即便是商品供應短缺,也要補貼貨幣,不過政府在補貼貨幣的同時,應採取相應措施推進和改善供給。

  三點結論

  文章提出,綜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三點結論:

  第一,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確保貧困人口脫貧後不再返貧,必須按照“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原則,既要把“蛋糕”分好,又要把“蛋糕”做大,從而建立起脫貧的長效機制。為此,政府應重點從供給側發力,扶持貧困人口發展產業,變“輸血”為“造血”,不斷增強貧困人口自己創造收入的能力。

  第二,從供給側提高貧困人口收入,重點是要讓貧困人口取得資產性收入。一方面,政府要盡最大可能將資源變資產,並賦予貧困人口完整的資產產權;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引進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基礎設施投資,以此推動貧困地區的資產升值。

  第三,從需求側扶貧應精准施策,確保讓貧困人口受益。總的原則是,無論商品短缺還是過剩,政府都應堅持補貼貨幣。若商品供應短缺,政府在補貼貨幣的同時,還應積極推進和改善供給。否則,如果政府直接補貼商品,不論選購哪家企業的商品都會導致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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