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家路橋工程公司董事長為了得到巫希平對其在政法系統工作親戚的關照,感謝巫希平幫助其公司處理經濟案件、辦理好的車牌號等,多次送給巫希平現金42萬元,並向巫希平轉款40萬元,共計82萬元。後因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被查處,省委巡視組進駐蚌埠市開展巡視工作,巫希平為掩飾犯罪,將40萬元退給該董事長。
蚌埠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能在開發懷遠縣商住小區項目、親戚升學、辦理車牌號和處理車輛違章記錄等方面得到巫希平幫助,從1999年至2008年,多次送給巫希平錢款共計18.7萬元。
蚌埠市公安局一幹警,為了感謝巫希平對其關照,於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期間送禮1萬元,共計3萬元。
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巫希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案發後積極退贓,可酌情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如上判決。宣判後,巫希平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判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