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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籌銜接四項監督 推動國企健康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20-08-06 10:02:40


 

  明晰監督重點,發揮各自優勢。“四項監督”各有側重、各有分工,只有在不同監督主體抓好各自監督重點基礎上,統籌加強協同配合,才能實現優勢互補。有的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在消除國有企業紀律監督、監察監督盲區上下功夫,積極探索日常監督細化和監督下沉;有的通過對下級紀檢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和人員派駐,發揮派駐的權威和優勢,著力破解同級監督難的問題;有的發揮巡視巡察利劍作用,抓“多級聯動”“改治結合”,有效延伸監督觸角,著力做好巡視巡察“後半篇文章”。

  監督合力效用尚需進一步發揮

  關於健全組織架構。有的企業紀律監督力量相對完備,但其他監督力量薄弱,未能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督全覆蓋格局。有的企業對“四項監督”協同銜接相關規定仍停留在原則性意見層面,缺乏具體操作的詳細規則,缺乏統籌規範的信息共享機制,協同銜接仍以淺層次的相互配合、協助為主,深層次合作聯動還未真正實現。有的企業基層單位紀委書記還是兼職,部分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甚至還有經營任務的考核指標,投入精力有限,難以滿足監督工作要求。有的企業監督力度層層遞減、監督浮於表面的問題突出,“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問題沒有很好解決。

  關於紀律監督和監察監督統籌銜接。有的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三轉”不到位,企業黨委在面對一些急難險重的任務時,仍然習慣性地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推在前台,導致紀檢監察職能邊界模糊,監督責任代替主體責任現象時有發生。有的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孤軍作戰”,沒有與企業內控、審計等部門做好區分與合作;有的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束手束腳”,監督職能向基層延伸不足,在用好紀法兩把尺子,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上還有諸多不足,問題線索“一收了之”的現象仍然存在。

  關於紀檢監察和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有的紀檢監察機構未能在巡視巡察前提供相關企業全面可靠的日常監督綜合信息,沒有圍繞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做好溝通,導致巡視組、巡察組預判不足,難以制定有針對性的巡視巡察方案。在巡視巡察結束前,有的紀檢監察機構與巡視巡察機構的溝通協作不夠,對問題清單、相關證據等材料共同研究分析不足,線索質量和移送效率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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