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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立法回顧與改革展望
http://www.CRNTT.com   2020-08-18 08:21:05


  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本月11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公布,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是中國稅制改革、地方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項目之一。

  契稅歷史的簡要回顧

  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稅總局稅收科研所原所長劉佐文章介紹,中國的對房地產交易徵收契稅起源於東晉時期,至今已有一千六百多年的歷史。當時規定,買賣田宅立契者,賣方納稅3%,買方納稅1%。清末規定房地產交易的契稅由買方繳納,稅率為9%。民國初期制定的契稅法規曾經沿用清末舊制,後來稅率陸續調整,抗日戰爭後降至6%。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全國統一的新稅制建立以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和新解放的城市,曾經沿用舊稅制徵收契稅。1950年4月3日,政務院發布《契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房地產交易由買方按照6%的稅率納稅。20世紀50年代中期實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土地的買賣與轉讓被禁止,房屋產權變動的徵稅範圍也日益縮小,契稅因此在以後的近30年間近乎名存實亡。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房地產轉讓的情況逐漸增多,契稅隨之增加,稅制逐步完善。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019年3月2日,國務院曾經對上述條例略作文字修改。據財政部統計,2019年,全國契稅收入為6212.9億元,占當年全國稅收總額的3.9%,位居全國18種稅收第六位。

  契稅立法的主要內容和改進之處

  文章分析,契稅法的主要內容大體上由契稅暫行條例“平移”而來,沒有很大的變化: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稅率為3%至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情形可以免稅;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某些情形可以規定免稅、減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也可以依法決定對某些情形免稅、減稅。

  與現行契稅暫行條例相比,契稅法的主要變化,一是在稅率方面改變了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提高了審批和備案的層級;二是在減免稅方面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升格”為法律(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並有所增加(如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免稅規定),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以依法作出某些免稅、減稅規定;三是在徵收管理方面將目前規定的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兩個環節合併為申報繳納一個環節,從而簡化了辦稅流程,也符合當前契稅征管的實際情況。此外,契稅法中增加了相關部門在契稅征管方面的協稅義務和保護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規定,這些規定應該有利於契稅的征管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契稅立法的意義和改革展望

  文章指出,深化稅制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是近年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反覆強調的重要任務。契稅是中國第六大稅種,更是地方稅、房地產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之一。契稅法的制定,標誌著中國的稅制改革、地方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進展,也為下一步改革打下了更堅實的基礎。

  依法治國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基本原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力推進稅收立法工作,並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先後制定和修正多部稅收法律。迄今為止,中國現行18種稅收中,包括契稅在內,已有11種稅收分別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還有7種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稅收會在不遠的將來陸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

  展望未來,中國的稅制、地方稅和房地產稅改革和立法依然任重道遠,契稅改革應當融入其中,統籌考慮,一體化作業,逐步推進。就近期而言,應當積極做好契稅法實施以前的準備工作,特別是新舊稅制的銜接,並注意研究契稅法實施以後遇到的問題和解決那些問題的辦法。就契稅法本身來說,也可以繼續完善。例如,可否考慮適當降低法定稅率,將一些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和管理等方面規定納入稅法,適當整合某些在稅收管理中具有共性、現行稅收征管法中也有相關規定的內容,等等。就中長期而言,似乎可以在房地產稅立法時考慮將契稅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涉及房地產的稅收合併為目前各國比較通行的、規範的房地產稅,使之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用於地方建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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