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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ECFA共識”不能代替九二共識
http://www.CRNTT.com   2020-08-28 09:28:20


 
  提案指出,“ECFA共識”是國民黨爭取繼續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四年兩次大選最佳的選戰策略,將模糊的兩岸關係,定位實質的互利經濟關係,對於台灣目前愈加邊緣化的國際經貿關係,將有助於國民黨繼續保持地方縣市政府執政基礎,更進一步取得二零二四年的“中央”執政。

  表面上看,這個提案“憂國憂民”,要為國民黨從民進黨的手中奪回政權提供理論“武器”,但卻陷入了迷思。因為“ECFA”固然是堅持“九二共識”的產業,但與“九二共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並論,更不能以此來涵蓋並取代“九二共識”。實際上,“九二共識”是“綱”,在“九二共識”原則下洽簽的“ECFA”等協議是“目”,因而是“綱舉目張”,而不能把“目”提到“綱”的高度,更不能以“目”來代替“綱”,這是本末倒置。

  實際上,“九二共識”是兩岸進行事務性商談,及建立兩岸制度性聯絡機制的政治前提。其核心精神是,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在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中,雙方可以不提“一個中國”的政治內涵。在此前提之下,海峽兩會進行了“汪辜會談”,並簽署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等四個協議性文件。後來在馬英九掌政期間,海峽兩會在堅持“九二共識”的前提下進行協商,並簽署了包括“ECFA”在內的二十三項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二十三項協議中,“ECFA”只是屬於經貿合作性質的協議;而同屬兩岸經貿合作性質的協議,還有包機、空運、海運、食品安全、金融合作、農產品檢疫檢驗、標準計量、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知識產權保護、投資保障和促進、海關合作等協議。這些協議,都可以被視為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框架下的協議。

  但也有若干個協議是超越“WTO”框架的,亦即是“WTO”架構無法涵蓋的,當然也就是“ECFA”協議更不能“領銜”的。這些協議包括,《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和《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等。因此,以“ECFA”協議涵蓋所有協議的思維方式,等於是“瞎子摸象”,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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