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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捍衛你我信息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20-10-18 10:20:28


 
  草案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個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

  周漢華認為,這一規定可以看作整部草案的一大亮點。“現在‘無處不在’的人臉識別、視頻監控等系統存在信息洩露風險,相關信息一旦被洩露和濫用,有可能威脅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從草案中可以看出,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立法機關的重視。”周漢華說。

  張韜表示,公共場所中的監控或其他個人信息識別設備的安裝及使用,既關係公共安全,也關係廣大不特定人群的信息安全,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制。

  提高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草案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行為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周漢華表示:“對每個人很小的一點侵害,在全社會範圍合起來都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因此要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如何提高違法成本,同時把法律規定的內容落實下來是草案起草的一大難點。”

  可以看到,此次草案對法律責任作出的具體規定包括: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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