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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文獻中的科舉與明清社會生活
http://www.CRNTT.com   2020-10-25 10:07:24


 
  張集馨曾兩度入閩,先後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是曾在福建任職的官員。張集馨有自敘年譜傳世,該年譜有如一部年譜體的《官場現形記》或《目睹二十年之怪現狀》。1981年11月,該年譜以《道鹹宦海見聞錄》為名由中華書局出版。上記故事,乃引述自該書。

  從張集馨的故事可以看到,在北京揚州會館,張集馨的身份先後是江蘇揚州生員、國子監監生(例監)和從順天府鄉試(俗稱北闈、京兆試)勝出的舉人。就會館的“試館”功能而言,入住揚州會館的應試士子包括了應國子監考試的揚州籍生員,應順天府鄉試的揚州籍貢、監生,以及應會試的揚州籍舉人。當然,會館往往是多功能的。揚州籍的應試士子以外,在揚州會館入住的還有揚州籍的商人、揚州籍的京官。會館有明顯的籍貫色彩,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定規如春、秋兩闈應試士子相互禮讓之類,會館自有會館文化。鄉試(俗稱考舉人)是省級科舉考試,由各省舉辦,錄取本省舉人。順天府是清初確定的鄉試單位之一,各省貢生、監生經國子監考試、推薦,可以參加順天府鄉試、當然亦可以從順天府鄉試勝出為舉人。會試俗稱考進士,參加會試的是從各省鄉試和從順天府鄉試勝出的各省舉人。台灣的第一位進士陳夢球就是從順天府鄉試勝出為舉人,再從會試勝出為進士的。順天府鄉試和會試的考試地點都是北京貢院。

  科舉對閩南鄉土社會的影響

  魯迅翁的小說名篇《阿Q正傳》裡,目不識丁的阿Q住在“本不是大村鎮”的未莊,卻也見過“趙太爺的兒子進了秀才的時候,鑼聲鏜鏜的報到村裡來”的情形,知道“夫文童者,將來恐怕要變秀才者也”“狀元不也是‘第一個’麼”的道理,聽說“皇帝已經停了考,不要秀才和舉人了”“舉人老爺到我們鄉下來逃難了”的消息,有過“文童落第似的覺得很冤屈”的時候,他在“秀才大爺”家做工,也曾“在舉人老爺家裡幫忙”,還有把“秀才娘子的一張寧式床先搬到土穀祠”的“革命”計劃。如魯迅翁所寫,科舉制度對鄉土社會的影響是無遠弗屆的。

  我們來看閩南鄉土社會的情況。

  明代嘉靖二十四年(1545)勒石的泉州《青陽鄉約記》裡說:“夫鄉之有約,古也。而約正之名,委重於士類,自吾郡守方南王公始”。鄉約制度,古已有之。鄉約同鄉規民約有關,但不是鄉規民約。鄉約是官方認可的鄉民自願受約、自約、互約的自治制度、自治組織,鄉民推舉年高有德之人為約正(又稱約首、總理等),“為小民平戶婚、田土、鬥毆、賭盜一切小事”,“不但果決是非,而以勸民為善”。在閩南鄉土社會,自泉州太守王方南(名士俊)始、從王方南在泉州太守任上的明代嘉靖年間以後,閩南地方鄉約的主事者改為“士類”即有科舉功名之人。據《青陽鄉約記》記載,青陽鄉約的約正莊用賓“年未三十聯魁科第”,“其為約正”也,年僅30餘歲。他是明嘉靖八年(1529)進士,屬於“士類”即有科舉功名之人。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勒石的南安《鄉約社學記》也說,南安各鄉之鄉約也“擇鄉之庠士秀而有文者,使攝其役”,如“邑之二十二都為霞美鄉,有士之秀而有文者陳生育俊”攝鄉約之役。由於“士類”或有非“年高”者如莊用賓,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李光地特地在《丁酉還朝臨行公約》裡與其安溪鄉人約定:“約正於族行雖卑幼,然既秉鄉政,則須主持公道。自後鄉鄰曲直,有未告官而投訴本鄉者,除尊長發與約正調停者,則為從公訊實,覆命尊長而勸懲之。其餘年少未經事者,雖分為叔行,不得役約正如奴隸,約正亦不得承其意指,顛倒是非,以壞民俗”。李光地本人也是“士類”,返鄉居住期間也主持鄉約事務如制定《臨行公約》。在台灣,日人當據台之初也發現,有科舉功名之人是“地方的指導者,具有相當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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