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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優惠“注水” 消費者期待“多一些真誠”
http://www.CRNTT.com   2020-11-14 10:17:38


 
  對此,朱奕奕表示,關於“售後難”中存在的“雙11”當天無法退款,造成部分消費者未能及時退款而在翌日收到商品,退貨後需自行支付運費的情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網絡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售後服務等信息。若使用格式條款,也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的售後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更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依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規定,一般來說,‘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若網絡經營者要對此作出變更,但未提前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雙11’當天不得退款,同時又借助技術手段限制消費者退款的行為,則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強制交易,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同時侵犯了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知情權。”朱奕奕進一步介紹。

  多方合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記者注意到不少網友也在社交平台上發起了牢騷:“今年‘雙11’商家活動讓我‘累覺不愛’,商品恨不得每天都在變價,‘限時搶購價’反而比後期無活動價更貴”,“商家制定一堆亂七八糟的規則,導致我和身邊很多朋友對‘雙11’一點想法都沒有了”,“‘訂金’和‘定金’雖一字之差,意義(一個可退,一個不能退)卻相差甚遠,知道真相的我差點眼淚掉下來”……還有網友表達了自己的期盼,“希望‘雙11’回歸初心——低價優品,而不是‘文字遊戲’、數學計算”。

  朱奕奕表示,目前,關於網絡經營者的前述違法成本較低,相應的監管規制尚有待加強。消費者應理性購物,並且警惕相關購物陷阱,針對上述“虛構原價”“文字遊戲”“售後難”等問題,消費者可提前七日查看相應商品的價格,同時提前與商家針對“定金”性質、是否可以當日退款等問題進行溝通,並仔細閱讀商家的廣告、格式條款。如果遭遇知情權受侵犯等糾紛,消費者應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合法途徑,提出訴求,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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