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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仿冒黃酒被處3倍罰款
http://www.CRNTT.com   2020-11-14 11:38:43


  中評社北京11月14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白酒市場,常見真假之辨。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提供的一則案例顯示:2018年5月30日,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該公司的“清醇俊郎”黃酒自2010年上市以來很受歡迎,但近年來銷量下滑。調查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幾種外包裝酷似“清醇俊郎”黃酒的仿冒酒。

  如何去偽存真,精准執法?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隨即對被舉報的4家仿冒酒銷售企業開展統一執法行動。上海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便是黃酒系列案主角之一。據了解,檢查當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倉庫內發現“清醇某”黃酒272箱,共2176瓶。這些酒與古越龍山公司的“清醇俊郎”黃酒外包裝高度近似,執法人員當場採取扣押措施。

  經調查,當事人主營酒水批發,2017年以前曾是古越龍山公司經銷商之一。看到“清醇俊郎”這款低度黃酒比較暢銷後,當事人於2017年10月,委托浙江湖州一家黃酒廠仿照“清醇俊郎”的酒瓶和外觀設計,生產了“清醇某”清爽型黃酒2500箱。隨後向飯店和零售店批發。

  調查發現,兩種黃酒裝潢相似,極易造成誤認。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沒收黃酒2176瓶,並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計97758元。

  記者注意到,此案件中,當事人認為“清醇俊郎”黃酒不具有影響力,兩種酒的裝潢在幾處細節上有所不同,不構成近似。基於此,當事人選擇通過聽證、行政複議、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展開維權。

  針對“清醇俊郎”黃酒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兩者的裝潢是否構成近似、是否會造成混淆等焦點問題,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應當綜合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持續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量、銷售對象、所做的廣告宣傳等因素。在當事人委托他人生產“清醇某”之前,“清醇俊郎”經過長期銷售已獲得了特定區域相關公眾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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