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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都更條例 地方可代拆拔釘子戶
http://www.CRNTT.com   2020-12-17 14:56:43


花敬群。(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12月17日電(記者 倪鴻祥)“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在取得多數住戶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的1.3倍。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 條、第65條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提高誘因,也增加強制力,雙管齊下,就是希望盡快處理約300至600案屬於極度危險的海砂屋或高樓層的集合住宅。

  “內政部”指出,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1999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以上中高層建築物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上推動改建困難。

  “內政部”指出,去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條例》全面性修正,已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為拆遷的案例,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

  “內政部”說,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修法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地方政府可直接拆除危老建物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包括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都更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經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後核定,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蘇貞昌指出,在近3年來的努力下,全台危老重建案累計已核准超過1100件,都更案累計約260件,成果較以往已有明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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