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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不正當競爭 推動高質量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21-01-15 09:21:47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電/近期,中央不斷提出和強調新形勢下反不正當競爭的任務。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O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關於“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中就包括“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並在“全面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部分強調“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

  經濟日報發表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先林文章介紹,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舉行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加強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領域立法”,“要完善知識產權反壟斷、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2020年12月11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首次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2020年12月18日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確定為2021年的重點任務之一,並且明確提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1年1月9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也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這表明,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在中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這絕非偶然,而是中國現階段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進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市場競爭機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其本身需要維護

  文章認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性作用就是讓價值規律、競爭規律和供求規律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其中的競爭規律是通過市場競爭激勵先進、鞭笞落後的優勝劣汰機制來實現的。

  競爭作為市場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具有多方面的積極作用,如使稀缺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推動經濟技術進步,促進收入的合理分配,使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並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經濟自由,創造社會平等的經濟基礎。但是,競爭也會產生某些消極的影響,除了優勝劣汰可能會造成企業破產、工人失業、貧富懸殊等社會問題以及盲目性可能造成資源浪費和經濟動蕩衰退等之外,僅就市場競爭過程本身來說,其也往往會產生破壞競爭的力量,主要表現為作為市場競爭“副產品”的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前者使競爭開展不起來,後者使競爭無序發展。無論是壟斷行為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使得競爭的積極作用不能正常發揮,市場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壞,經濟的活力受到抑制。因此,競爭作為市場機制這一“無形之手”的核心內容之一,雖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其本身也會帶來某些消極後果,因而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去維護。

  在現代社會,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維護主要表現為通過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對市場競爭行為加以引導、調節和規範,以盡量減少競爭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其中,為解決競爭帶來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問題需要制定和實施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還是為了讓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

  中國在實行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並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及逐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中國相應地產生了從法律上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要求,並逐步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法律制度,主要是1993年制定實施並經2017、2019年兩次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2007年制定、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

  總體來說,中國已經確立了競爭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方面已經有法可依,但是也需要隨著市場發展變化的新情況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

  二、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雖然有其各自的具體目標和作用特點,但兩者都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不可缺少的

  文章分析,作為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兩種重要方式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是有著各自的具體目標和作用特點的。除了產生的背景與法律淵源、規制方法與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為規制的目的和側重點上。

  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消除不正當競爭,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反壟斷的目的則是防止競爭不足。兩者都是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法律工具,在保護市場競爭機制上有著共同的取向和積極作用,它們都對市場競爭行為進行規制,都有利於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來說,兩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反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要以競爭能夠自由展開為條件,需要反壟斷發揮其功能;反壟斷維護自由競爭秩序更需要公平競爭的環境,需要反不正當競爭發揮功能。因此,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甚至採取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的合併立法,並由同一的執法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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