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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政府集中採購制度 支持中小創新企業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21-03-07 08:48:54


  中評社北京3月7日電/先亮明自己的觀點:我贊成政府集中採購,但認為現行的採購辦法需要改進。10多年前,筆者曾撰文呼籲政府集中採購不應限制競爭,可文章刊出後應者寥寥。在人們的觀念裡,政府推行集中採購是為了防止腐敗,投鼠忌器,故不願參與討論。而我寫這篇文章要告訴讀者:政府集中採購並不是預防腐敗的制度安排。

  從歷史上追溯,政府集中採購最早起源於歐洲。1782年,英國政府就成立了“文具公用局”,專門負責採購政府辦公用品;德國、法國也是較早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的國家。1861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明令超過一定金額的聯邦政府採購必須履行招標程序。而我要指出的是,當初歐美國家推行政府集中採購制度,目的並不是預防官員腐敗,而是節省財政開支,支持科技創新和扶持中小企業。

  毫無疑問,相對於分散採購,集中採購可以增加政府參與市場議價的籌碼。政府采買的數量越大,供應商的銷售費用會越低,這樣,供應商當然要給政府一定的價格優惠。讀者想想,市場何以存在批發價與零售價?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也就理解了政府為何集中採購。

  節省財政開支是一方面。事實上,政府集中採購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支持創新與扶持中小企業。歐美國家的政府採購法皆明文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應優先采買本國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產品。亞洲的日本、韓國也如此,如日本為扶持中小科技企業推出了三大舉措:一是政府在採購報價、信息披露和社會服務方面提供便利;二是分拆合同,降低採購項目的標的;三是制定面向中小科技企業的採購目標。

  有個問題我至今不清楚:上世紀末我國引入政府集中採購後,人們為何會將此看作防止官員腐敗的措施?而且很多人認為政府集中採購可以避免腐敗,否則就會出現腐敗。然而我們所觀察到的事實是:以往分散採購出現過一些腐敗;集中採購也同樣出現了一些腐敗。

  往深處想,政府採購會否出現腐敗,其實與分散採購還是集中採購無關。經濟學邏輯說,人們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既講節約又講效果;花公家的錢辦公家的事,既不講節約又不講效果。政府採購顯然屬於後者,所以防止腐敗,關鍵要靠強有力的監督。集中採購不能代替監督,政府採購的集中度越高,就越需要監督,

  寫到這裡,我想到了一個匪夷所思的現象,相信讀者也已注意到。目前一些政府集中採購(商品)的價格存在著偏高的情況,有的甚至高於市場同類商品的零售價。舉一個我知道的例子,前幾年某機關辦公樓更換門鎖,同品牌的門鎖市場價1200元,結果通過採購平台集中採購,價格高達2000多元。購買數量越多價格反而越高,豈不怪哉!

  為何出現這種奇怪現象?思來想去,原因不外有二:一是經辦人從中吃了回扣;二是集中採購制度有缺陷。若第一種情況不存在,那麼就是第二個原因。問題是集中採購有何缺陷?我的看法,是現行採購制度有完善的空間。我們知道,同質商品競爭主要是價格競爭,優質優價的商品可以先賣出。試想,若放手讓供應商競爭,集中採購的價格怎可能高於市場零售價呢?

  我說集中採購限制競爭,是指編制“供應商目錄”的做法可能有改善的空間。不能否認,政府最初選擇供應商時是有競爭的,可說是優中選優。問題在於,一些企業一旦進入供應商目錄似乎便可高枕無憂。相反,那些未進入供應商目錄的新興科技企業,哪怕產品質量更好或者價格更低,也有采買的限制。

  也許有人說,編制供應商目錄是為了降低政府採購的交易成本。這樣說當然沒錯,但我認為此舉的弊端也需引起注意。之前我在南方調研時曾聽到不少企業主說:政府是個大買家,而中小科技企業尤其需要政府扶持,可政府採購的供應商目錄多年不變,他們很難進入。進不了供應商目錄,也就很能得到政府支持。

  聽上去確實是一個難題,不過要想解決並不難。前面我已經分析過,採購價格偏高或中小科技企業得不到扶持,原因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為此我提三點建議:第一,政府採購要有支持中小創新企業的剛性規定;第二,明確供應商目錄是指導性的而非指令性的,若目錄內供應商報價過高,可允許向目錄外的供應商採購;第三,政府採購價若明顯高於市場價,要對相關責任人追責。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王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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