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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寧公職人員偽造簽名,騙取資金數十萬
http://www.CRNTT.com   2021-03-15 10:31:48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洪耀還以他人合作社名義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內容的報告,偽造領導簽字從常寧市財政局騙取國家專項資金10萬元。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洪耀提供偽造領導審批簽字的報告給蹇某、陽某1從水利局騙取資金的同時,還分別以蹇某的常寧市農豐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及陽某1的常寧市浩宇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寫了兩份《請求解決種植水稻適度規模經營扶助資金的報告》,其中報告標題上方仿造了“請雙平局長支持解決伍萬元整”的審批內容,以及落款為“郭某1”副市長的簽名,後分別要蹇某、陽某1蓋了合作社的公章,並帶陽某1到常寧市財政局農業股遞交報告。2017年1月20日,板橋鎮財政所開具了一張支付給洪耀41萬元的支票,該筆詐騙資金10萬元被洪耀領走。經查,2016年蹇某和陽某1的合作社均沒有種植水稻,也沒有進行農業生產。

  裁定書指出,經鑒定,農豐合作社與浩宇合作社存於常寧市財政局的《請求解決種植水稻適度規模經營扶助資金的報告》,原件標題上方的簽名與內容均為機器影印形成。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洪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洪耀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耀在案發後雖主動投案,但並沒有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鑒於被告人洪耀主動投案,且所騙取的資金已用於項目建設,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一、被告人洪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二、追繳被告人洪耀違法所得94萬元上繳國庫。

  上訴人洪耀及其辯護人提出:1、洪耀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情節,系自首,應從輕處罰;2、原審認定洪耀詐騙金額不實,第一筆9萬元與第二筆30萬元,洪耀沒有犯罪故意,第三筆帥某5萬元和陽某15萬元洪耀未實際獲得,且僅有帥某和陽某1證言,與2016年的30萬元證據矛盾,應予核減。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衡陽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洪耀犯詐騙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一審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該院予以確認。衡陽中院認為,上訴人洪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衡陽中院最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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