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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出租微信號”被判刑,為虎作倀要付出代價
http://www.CRNTT.com   2021-05-10 16:33:07


  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網評:出租微信號”被判刑,為虎作倀要付出代價

  來源:東方網   作者:郝冬梅 

  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賬號,你會怎麼辦?面對這個問題,20歲的彭剛選擇同意。他與朋友將微信賬號租借給他人推廣宣傳境外賭博網站,甚至還做起“中間商”。近日,經重慶市開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彭剛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詐騙案件。這起案件的判決,最大的亮點不是“實施犯罪的人”判處了多少年徒刑。而在於“出租微信號的人”,僅僅因為“出租微信號”也被判處了徒刑。

  隨著網絡詐騙手段的不斷翻新,如今在網絡上出現了“求租微信號”的生意,一些人為了利用他人的微信號從事犯罪活動,開始搜集他人的微信號。面對“輕輕鬆鬆就能賺錢”的承諾,“彭剛”們,沒有經受得住誘惑,將自己的微信號租賃給了不法人員。當然,把微信號的密碼等信息交付給不法人員的同時,他們也獲得了不當利益。雖然有的時候,並不是“違法廣告”裡承諾的那樣,一天給100元到130元不等。可是,即便一天只給幾十塊錢,對於他們來說也是“天上掉餡餅”的事情,只不過這天上“掉餡餅”的同時,也“掉下了陷阱”。因為你的微信號是在幫助不法人員實施犯罪。

  有人認為,犯罪的主體並非是“出租微信號的人”,他們只是提供了自己的微信號,並沒有參與犯罪。而實際上不然,這種“租賃微信號”,尤其是提供給不法人員的性質本身就是存在問題的。為虎作倀,成為不法人員的幫凶,理應受到處罰。

  眼下,全國各地都在打擊“出租銀行卡”的行為,為的就是斬斷不法人員的“左膀右臂”。性質是一樣的,“出租微信號”也是在為犯罪提供幫助。“出租微信號”其實和“出借身份證”性質差不多,最終害的都會是自己,因為微信號在註冊的時候就是“實名制”的,相當於借助了你的信息實施詐騙。

  當然,對於微信號的運營商來說,也是需要反思的:為何微信號可以輕鬆租賃,為何能夠輕輕鬆鬆發布不發信息,不法信息攔截系統是不是該升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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