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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文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
http://www.CRNTT.com   2021-08-04 10:46:53


 

  5.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依法對接。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檢察機關要依法監督。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線索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健全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制度。

  6.強化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長期“掛案”等違法情形,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增強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偵查違法行為的能力,從源頭上防範冤假錯案發生。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切實保障人權。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強化證據審查,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及時有效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指控證明犯罪等職責。加強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法律監督,糾正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綜合運用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及時糾正定罪量刑明顯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進一步加強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

  7.加強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和配合制約。健全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刑事司法與監察調查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落實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機制,以及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機制。加強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與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不斷增強依法反腐合力。

  8.完善刑事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健全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促進嚴格依法監管,增強罪犯改造成效。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維護司法權威。完善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機制,有效防止和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加強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建設,強化對超期羈押、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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