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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收入調節力度 依法推進共同富裕
http://www.CRNTT.com   2021-11-09 10:58:16


  中評社北京11月9日電/據中國青年報發文,我們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根本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已經成為社會熱點,對此的討論不乏真知灼見。當然,對錯誤認識也必須大力澄清并加以排除。自共同富裕思想形成以來,其各項舉措始終建立在依法合理的堅實基礎之上,以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為主要代表的分配調節手段,其目標都是實現保護合法收入和調節過高收入的高度統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共同富裕,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目標,也是自古以來我國人民的一個基本理想。改革開放後,中國共產黨深刻總結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認識到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打破傳統體制束縛,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推動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黨中央反複強調,我們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根本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然而平均發展是不可能的。過去搞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實際上導致了共同落後、共同貧窮。歷史教訓告訴我們,要使中國人民盡快從整體上擺脫貧窮,唯一的道路是打破平均主義的桎梏,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依法合理的調節收入格局是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內容

  隨著生產力問題的逐步解決,黨中央敏銳地覺察到,發展過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出現兩極分化。1984年,鄧小平同志於當年11月9日會見意大利客人時首次使用共同富裕的概念:“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可以讓一部分地區先富裕起來,然後帶動其他地區共同富裕。”他同時提出:經濟發展起來後,當一部分人很富的時候,國家有能力采取調節分配的措施。1985年3月7日,他進一步指出:對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個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稅。到1990年,他更加清晰地表示: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須搞共同富裕。國內也好,地區也好,集體也好,就要調節分配,調節稅要管這個。

  可見,通過所得稅、調節稅等現代財稅手段對收入分配格局進行依法合理的調節,在30年前就是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內容,并且進行了長時間的實踐。配合工資改革,1985年我國實行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和事業單位獎金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1986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87年新增個人收入調節稅,1988年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我國進行分稅制改革。<nextpage>

  在構建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制度方面穩步前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後,黨中央把握發展階段變化,把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合理調節收入格局,在構建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制度方面穩步前進。以關鍵的稅收調節手段為例,2013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2019年,《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強化稅收調節,完善直接稅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2020年,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和精准性,體現出非常鮮明的加強稅收調節、促進共同富裕的政策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在最新闡釋中進一步明確,“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的主要著眼點在於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完善公益慈善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規範不合理收入”則在於加大對壟斷行業和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管理,清理借改革之名變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亂象。這是對收入分配格局進行依法合理調節、有效推進共同富裕的改革思路的顯著進展,是立足於現實和實踐,完全依據法律精神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體現保護合法收入和調節過高收入高度統一的科學戰略指引。

  未來,一方面要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收入,尤其是要保護合法致富,重點鼓勵辛勤勞動、合法經營、敢於創業的致富帶頭人,改善營商環境,減輕稅費負擔,幫助中小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穩定經營、持續增收。與之相對的則是旗幟鮮明地反對非法收入,具體來說就是取締權錢交易,堅決打擊內幕交易、操縱股市、財務造假、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進一步發揮各種調節手段的效用,繼續加大收入調節力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生產力問題得到初步解決的基礎上,我們更需要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著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依法合理有效地推進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早日實現居民收入和實際消費水平差距縮小到合理區間,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出堅實步伐。

  周錕(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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