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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堅:建立網絡數據安全保護體系
http://www.CRNTT.com   2021-11-22 14:36:04


  中評社北京11月22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隨著以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逐漸發揮更大作用,數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在線和離線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經濟社會的數據化,使大量的數據集中於平台企業。當平台企業將所收集的數據運用到其運營的生態中,數據在平台競爭中的作用便愈發凸顯。平台企業將數據作為一種戰略資產,傾向於收集更多數據。數據高度集中在平台企業,或將給用戶隱私保護帶來挑戰。如何更好地保護網絡數據安全,捍衛網絡時代的個人隱私,是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我國高度重視數據安全保護,在頂層設計方面,已出台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專門法律,加上《民法典》關於數據保護的相關內容,數據安全保護方面的整體架構已經比較健全。具體來看,《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就數據安全細分領域進行了規範。日前發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對數據安全保護的整體操作性層面進行了規定,從而使相關法律在具體執行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操作的網絡數據保護體系。

  從整體上看,《條例》為我國數據保護相關的法律實施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指南,並對現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回應。

  首先,《條例》兼顧了公共利益和數據要素價值發揮之間的平衡。數據是當今社會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對社會生產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義。有觀點認為,數據堪稱數字時代新的石油。《條例》為平台企業采集、運用等提供了規範,使企業能夠在規範許可的範圍內更好地利用數據,發揮數據要素應有的價值。

  其次,《條例》建立了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對一些特殊數據加以嚴格保護,以更好地維護個人隱私及保護公共利益。《條例》對敏感個人信息、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收集與運用進行了特別規定。例如,《條例》規定,不得強制個人同意收集其個人生物特征信息,不得以個人生物信息作為唯一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

  再次,《條例》對數據“出海”進行了明確而又細致的規定。在數字化時代,數據跨境流動對很多企業運營來說是一種剛需,《數據安全法》等對數據跨境流動問題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但是,對基於企業運營所需要的數據跨境流動具體如何管理,在申報條件、具體程序等方面沒有進行明確。《條例》對此進行了重點規定,從而對數據“出海”進行了明確,包括數據安全評估等問題,均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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