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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遏制“電子眼”逐利執法衝動
http://www.CRNTT.com   2021-12-28 09:05:56


  中評社北京12月28日電/近日,公安部下發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其中特別強調要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電子眼”是老百姓生活中常見的電子監控設備。設置“電子眼”的初衷在於利用技術手段解決警力不足問題,提高執法效能。但現實中,一些地方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時,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個別地方將“電子眼”外包給企業,有的將“電子眼”設置在隱秘的角落進行“暗中執法”,有的“電子眼”設備不合格、不達標,有的記錄違法信息不規範、不告知……此前一些媒體報道的“天量罰單”事件,也從側面說明了這種不規範執法現象的存在。這種“以罰代管”甚至帶有“逐利”色彩的執法行為,不僅有違“電子眼”的設置初衷,加重老百姓的經濟負擔,還會挫傷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訂並生效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要求,利用電子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強調,嚴禁由市場主體設置監控設備並收取罰款,對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號不規範等突出問題要及時整改糾正。此外,通知還提出,要定期對利用“電子眼”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如果同一區域內出現高頻違法行為,要綜合分析研判原因。這不僅有利於進一步依法規範執法行為,而且也有利於交通違法行為的源頭治理。

  技術其實是中性的,關鍵在於怎樣運用,“電子眼”也是如此。只要依法遏制“電子眼”逐利執法的衝動,就能讓“電子眼”真正成為高效的輔助執法工具,成為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的“神器”,而不是淪為少數地方創收的利器。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馬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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